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預警規范》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深圳市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預警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自動監控系統作用,推動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預警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預警規范
條 【目的宗旨】為加強深圳市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預警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自動監控系統作用,推動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關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22〕37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范規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的分類規則、分級預警和響應督辦,適用于深圳市已安裝并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的排污單位所產生的自動監控異常數據的預警處理與督辦。第三條 【支隊職責】深圳市生態環境綜合支隊(簡稱“支隊”)負責牽頭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簡稱“監控平臺”)的開發和維護,統籌監控平臺值守、數據管理、預警發布、響應等工作,以及對市生態環境局各管理局(簡稱“管理局”)上述業務的監管與督辦。第四條 【管理局職責】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轄區預警信息的跟進、預警任務的督辦、調查處理的反饋、數據分析研判和違法行為查處等。第五條 【排污單位職責】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控設備,并與深圳市監控平臺聯網,開展質量控制工作,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第六條 【預警因子】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預警因子包括:(一)廢水中的流量、排放量、pH值、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二)廢氣中的煙氣參數(流速、流量、含氧量、溫度、濕度、壓力)、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油煙、VOCs等特征污染物;(三)新增污染物自動監測因子的,按新增的因子調整。第七條 【異常類別】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類別分為數據缺失、數據異常和濃度超標等,具體包括如下18類:(一)數據缺失:廢氣1小時內任意監測因子分鐘數據條數不足45條或小時數據缺失時發送缺失預警,或任意監測因子小時數據缺失超168小時(7天)未補傳。(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指數據傳輸率和有效率的乘積,是表征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性與有效性的指標。數據傳輸率為統計時段內實收數據個數與應收數據個數的百分比,數據有效率為統計時段內實收有效數據組數量與應收數據組數量的百分比。(三)數據異常:包括聯網異常、恒值、負值、超量程等4種:1.聯網異常:所有監測因子在統計時段內無任何數據上報。2.恒值:正常生產工況下,濃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連續4小時出現大于等于零的相同值,或統計時段內(半個月),正常生產期間污染物小時濃度均值變化范圍小于5%。3.負值:正常生產工況下,排放量、濃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出現小于零的值。4.超量程:正常生產工況下,實測標干濃度出現超出監測儀器量程的值。(四)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自動監測設備維護(CEMS維護)時長是指自動監測設備(CEMS)校準、故障、檢修以及數采儀故障、檢修的時段,且在一個季度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維護”的時段,累計不超過30小時。該異常事件目前僅適用于垃圾焚燒行業。(五)設備故障:指設備自動上報的設備故障、超限值,數據來自設備的自動標識。(六)短時濃度超標:正常生產工況下(廢水非停排狀態下),污染物小時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七)廢氣長時濃度超標(垃圾焚燒行業除外):正常生產工況下,一個自然日內廢氣污染物小時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3次以上。(八)廢氣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正常生產工況下,污染物日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九)日均值超標(污水廠進水):污水處理廠(水質凈化廠)進口水質日均值超《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十)廢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非停排狀態下,廢水污染物(pH,SS除外)日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十一)突升突降后保持平穩:剔除停運期間數據,前后兩小時濃度相差60%以上,在之后5小時波動在5%以內,且半個月內出現4次以上。(十二)貼限生產:在半個月的統計時段內,剔除停運期間數據,濃度小時數據長期低于標準并在標準值的0.85~1倍之間波動(生產48小時以上),且符合條件的數據占比80%以上。(十三)停運期間數據異常:停運期間,小時數據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且異常小時數占50%以上:1、流速大于3m/s;2、煙溫大于42℃;3、流量大于10000m3;4、氧含量小于17%;5、濃度大于標準的30%。(十四)晝夜差異明顯:在半個月的統計時段內,剔除停運期間數據,凌晨5點至20點和21點至次日凌晨4點濃度均值及流量均值對比,夜間大于白天30%以上。(十五)橫截面積數據異常:在半個月的統計時段內,煙氣參數中“橫截面積”均值與設置參數相差30%以上。(十六)氧含量顯示停運,但其他參數不符:氧含量大于20%,顯示停運,但其他參數不符邏輯,至少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流速≥5m/s、煙溫≥60℃、濕度≥5%、流量≥80000m3;在統計時段內,異常小時數大于120小時,且占比80%以上。(十七)油煙排放不達標或工況異常:飲食業單位油煙、非甲烷總烴(NMHC)、臭氣等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油煙去除率不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控制規范》(SZDB/Z 254-2017)的限值要求,或油煙風機與凈化設備未能同步正常運行。(十八)VOCs工況異常:通過在企業產生VOCs生產線、廢氣治理線開關處安裝電流感應器,監控涉VOCs企業是否正常運行治理設施。若生產設施開啟(有電流),而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未開啟、電流低于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額定功率等),則判定為異常。第八條 【預警分級】根據上述異常數據類別將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進行分級預警,包括白色預警、黃色預警和紅色預警:白色預警涉及數據缺失預警和聯網異常預警等8類事件(見表1)。
表1 白色預警規則
序號 | 異常事件 | 觸發條件 | 適用類型 | 發送頻次 | 依據 |
1 | 數據缺失預警 | 廢氣1小時內任意監測因子分鐘數據條數不足45條或小時數據缺失時發送缺失預警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聯網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電子告知與督辦機制說明》(環辦函〔2022〕373號文 附件2) |
2 | 聯網異常預警 | 所有監測因子統計時段內無數據上報,發送預警 | 廢水、廢氣 | 每半小時 |
3 |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預警 |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達到規定時長50%、60%、70%、80%、90%或99%時發送預警 | 目前僅適用垃圾焚燒行業 | 每日 |
4 |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預警 | 有效傳輸率未達到99%時發送預警 | 廢水、廢氣 | 每日 |
5 | 設備故障 | 設備自行判斷標記異常:設備上報設備故障、超限值等標識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根據監管需要設置 |
6 | 油煙排放不達標 | 油煙排放超過標準(SZDB/Z 254-2017)1倍以內,或油煙去除率<90% | 油煙 | 每小時 |
7 | 油煙工況異常 | 每日工況異常時長≥1h | 油煙工況 | 每日 |
8 | VOCs工況異常 | 每日工況異常時長≥1h | VOCs工況 | 每日 |
(二)黃色預警
黃色預警涉及數據異常和短時濃度超標等10類事件(見表2)。
表2 黃色預警規則
序號 | 異常事件 | 觸發條件 | 適用類型 | 發送頻次 | 依據 |
1 | 數據異常 (恒值) | 在正常生產工況下,濃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連續4小時出現相同值時(≥0)發送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聯網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電子告知與督辦機制說明》(環辦函〔2022〕373號文 附件2) |
2 | 數據異常 (負值) | 在正常生產工況下,排放量、濃度(含折算)、流速和氧含量小于零時發送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3 | 數據異常 (超量程) | 在正常生產工況下,實測標干濃度出現超監測儀器量程時發送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4 | 數據異常 (聯網異常) | 所有監測因子統計時段內無任何數據上報,發送聯網異常督辦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5 | 數據缺失 | 任意監測因子小時數據缺失超168小時(7天)未補傳時發送缺失督辦 | 廢水、廢氣 | 每日 |
6 | 短時濃度超標 | 正常生產工況下(廢水非停排狀態下),污染物小時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時發送督辦 | 廢水、廢氣 | 每小時 |
7 | 油煙排放不達標 | 油煙排放超過標準(SZDB/Z 254-2017)1~5倍,或油煙去除率<70%,或連續白色預警3天及以上 | 油煙 | 每小時 | 根據監管需要設置 |
8 | 油煙工況異常 | 連續3天(72h)每日工況異常時長≥1h | 油煙工況 | 每日 |
9 | VOCs工況異常 | 連續2天(48h)白色預警 | VOCs工況 | 每日 |
10 | VOCs工況異常月分析 | 30hr>近一個月VOCs工況監控異常時長≥10hr或反饋已整改仍異常通報次數≥1次的 | VOCs工況 | 每月 |
(三)紅色預警
紅色預警涉及廢氣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廢氣長時濃度超標(除垃圾焚燒企業)、廢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污水廠進水日均值超標、數據缺失、有效傳輸率不達標等18類事件(見表3)。
表3 紅色預警規則
序號 | 異常事件 | 觸發條件 | 適用類型 | 發送頻次 | 依據 |
1 | 廢氣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 | 在正常生產工況下,污染物日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時 | 目前僅適用垃圾焚燒行業 | 每日 | 《聯網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電子告知與督辦機制說明》(環辦函〔2022〕373號文 附件2) |
2 | 廢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 | 在非停排狀態下,廢水污染物日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時(暫時不包含pH,SS) | 廢水 | 每日 |
3 |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超時長 | 每季度標記故障、日常維護和校準等的時長超30小時 | 目前僅適用垃圾焚燒行業 | 每季度 |
4 | 數據缺失 | 任意監測因子小時數據缺失超168小時(7天)未補傳時 | 廢水、廢氣 | 每周 |
5 | 有效傳輸率不達標 | 有效傳輸率低于95%時 | 廢水、廢氣 | 每月 |
6 | 廢氣長時濃度超標(除垃圾焚燒企業) | 在正常生產工況下,一個自然日內廢氣污染物小時均值超執行排放標準時達3次以上 | 廢氣 | 每日 | 根據監管需要新增 |
7 | 污水廠進水日均值超標 | 污水處理廠(水質凈化廠)進口水質日均值超標 | 廢水 | 每日 |
8 | 突升突降后保持平穩 | 剔除停運期間數據,前后兩小時濃度相差60%以上,在之后5小時相對波動在5%以內,統計時段內出現過4次以上。 | 廢水、廢氣 | 每月預警兩次 | 廣東省自動監控異常數據篩選規則(兩周異常督辦) |
9 | 恒值 | 在統計時段內,剔除停運期間(以平臺填報數據為準),剩余正常生產期間污染物小時濃度均值變化范圍小于5%。 | 廢水、廢氣 | 每月預警兩次 |
10 | 貼限生產 | 在統計時段內,剔除停運期間(以平臺填報數據為準),濃度小時數據長期低于標準且在標準值的0.85~1倍之間波動(生產48小時以上),且符合條件的數據占比80%以上。 | 廢水、廢氣 | 每月預警兩次 |
11 | 停運期間數據異常 | 在停運期間(以平臺填報數據為準),小時數據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且異常小時數占比50%以上: a.流速大于3m/s; b.煙溫大于42℃; c.流量大于10000m3; d.氧含量小于17%; e.濃度大于標準的30%。 | 廢氣 | 每月10日后,預警上月停運情況 |
12 | 晝夜差異明顯 | 在剔除停運期間,統計時段凌晨5點至20點和21點至次日凌晨4點濃度均值及流量均值對比,深夜大于白天30%以上。 | 廢水 | 每月預警兩次 |
13 | 橫截面積數據異常 | 在統計時段內,煙氣參數中“橫截面積”均值與設置參數相差30%以上。 | 廢氣 | 每月預警兩次 |
14 | 氧含量顯示停運,但其他參數不符 | 氧含量大于20%,顯示停運,但其他參數邏輯不符(滿足以下條件任意兩項),流速≥5m/s、煙溫≥60℃、濕度≥5%、流量≥80000m3 ;在統計時段內,異常小時數大于120小時,且占比80%以上。 | 廢氣 | 每月預警兩次 |
15 | 油煙排放不達標 | 油煙排放超過標準(SZDB/Z 254-2017)5倍以上,或油煙去除率<50%,或連續黃色預警2天及以上 | 油煙 | 每小時 | 根據監管需要設置 |
16 | 油煙工況 | 連續5天(72h)每日工況異常時長≥1h | 油煙工況 | 每日 |
17 | VOCs工況異常 | 連續3天(72h)持續異常 | VOCs工況 | 每日 |
18 | VOCs工況異常月分析 | 近一個月VOCs工況監控異常時長≥30hr或反饋已整改仍異常通報次數≥2次的 | VOCs工況 | 每月 |
第九條 【預警發布】根據上述預警規則,建立健全監控平臺自動預警規范,預警信息通過APP或短信等形式發送至管理局和排污單位。第十條 【分級響應】監控平臺根據預警規則自動生成預警事件,預警信息實行分級響應,對不同級別的預警事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白色預警旨在提醒排污單位主動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違法風險。白色預警出現后,預警消息通過企業環保通APP發布通知,企業環保負責人登錄企業環保通,查看對應的預警通知與對應的處理建議指南,對預警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反饋。黃色預警旨在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提醒,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核實情況、排除故障。黃色預警出現后,預警信息主送排污單位,企業環保負責人登錄環保通,在響應-事件反饋模塊查看對應需反饋的預警事件,在6小時內如實反饋情況。管理局在網格化APP,查看企業出現黃色等級預警的情況及處理反饋結果,對超過6個小時未反饋的預警事件進行督辦。紅色預警旨在提醒監管人員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及時錄入調查、處理處罰情況。紅色預警出現后,預警信息主送管理局,人員在移動終端查看預警內容,關聯對應的證據信息,啟動調查,進行預警事件的處理與反饋,并于5個工作日內在監控平臺填寫擬處理意見,未及時反饋的,由監控平臺推送支隊進行督辦,同時抄送排污單位。企業可在環保通APP查看到對應的紅色預警事件內容與人員處理的結果。第十一條 【數據標記】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及時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并審核確認數據的有效性。排污單位進行數據標記則視為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數據異常情況。出現紅色預警事件時,管理局應當依法開展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排污單位應當依法配合調查,可以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舉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柔性和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對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第十二條 【預警線索查處】支隊、管理局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以及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線索進行查處,并作為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同時,通過信用評價、綠色信貸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等手段,促進排污單位履行主體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三條 【虛假標記線索查處】支隊、管理局應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分析研判,對排污單位利用規則故意進行虛假標記、謊報等方式逃避監管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第十四條 【信息匯總】支隊應及時發送預警任務,生成預警任務,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預警級別、異常事件、預警開始時間、響應單位名稱、響應時間及辦結情況等,并定期匯總統計。第十五條 【稽查督辦】支隊、管理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督辦工作。支隊對未及時響應預警信息、督辦工作不到位、未按時反饋調查結果的情況進行通報,并定期開展稽查。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管理局應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異常數據預警處理與督辦工作,減少紅色預警次數,數據標記工作情況作為履職評價考核的內容。第十八條 本規范執行的各項標準、規范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印發的《深圳市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異常預警及分類響應規范》(2018年8月25日發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