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藥一般不得委托生產”原料藥何去何從?
2019-11-21來源:優牧通標簽:原料藥
2019年10月15日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國家司法部網站發布,距離2019年9月30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僅半月余。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委托生產管理】,新增內容:“原料藥一般不得委托生產”。
近幾年來,受國家環保政策影響,全國各地的環境治理工作進行的如火如荼,環保督察持續高壓態勢。
傳統化工行業首當其中,各地醫藥原料藥企業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影響:環京區域“2+26城市”的藍天保衛戰,影響了整個京津冀魯豫的圈子;
鹽城爆炸后,江蘇對于壓縮化工園區、減少企業數量的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整個江浙滬區域的產業也必將整合……
全國各地紛紛出臺環保措施,改造無望的原料藥企業被迫淘汰出局,扔抱有希望的企業為了維持運營,按各種要求進行環保設施建設、改造工作,甚至新建工廠。
新建工廠的投入不可謂小,據我了解,部分兩三年前開始新建的原料藥廠,到今年建設預算都快要翻倍了。
作為一家地處“2+26城市”的中小規模制藥企業,我們的原料藥車間主要供自有制劑使用,也沒靠原料藥賺過錢,不出意外的話,原料藥車間還是要被淘汰掉了。
對于公司領導來說,原料藥車間就像雞肋一樣,公司沒靠原料藥賺過錢,還得成天提心吊膽,既怕安全出問題又怕環保出問題,沒有了倒也省心,也沒有啥心思、也沒有錢、也沒有時間去新建原料藥廠;但沒有了原料藥車間,一方面自有制劑品種受影響,另一方面研發品種注冊申報的生產基地都沒有了。
為了保住自家的制劑品種,領導們早早地就想著搭上MAH的政策,把現有的原料藥品種委托給有資質的原料藥企業,原料藥供貨有保障了,制劑品種保住了,安全環保風險甩出去了,關鍵是原料藥的所有權還在自己手里,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里的“原料藥一般不得委托生產”,孤零零的一句話,沒有任何解釋!又讓原料藥的發展方向變得撲朔迷離……
現在,我們或許只能期待政策的進一步明晰了,針對這條內容,后續的變化會怎么樣呢?
還請各位老師們提供下思路,我的幾種猜測是:
情形A:后續文件把這條內容去掉,原料藥仍可以參照制劑MAH制度,進行委托生產;
情形B:此條內容依然生效,考慮到原料藥生產周期長、操作工藝各異、工藝變異性強、生產設備多樣、生產過程質量風險高、安全環保風險大,要求原料藥生產企業必須作為原料藥法律責任的單一主體,即原料藥的持有人必須是生產企業自身。
如果是情形B,后續可能需要原料藥備案制度的進一步政策支持,比如,
B1:已有批準文號或備案平臺已通過技術審評的,如原生產場地不能繼續生產,且不適用于場地變更申請的,通過技術轉移手段,簡化變更流程,使新的持有人獲得原料藥權屬,包括新的備案號、備案資料,并提供新場地的驗證數據、穩定性數據、場地主文件等。
B2:已備案尚未通過技術審評的,按簡化流程,變更持有人,新的持有人提供其生產場地的驗證數據、穩定性數據、場地主文件等,后續審評直接審評新持有人的資料。
B3:新藥IND、NDA申請過程以及制劑上市后原料藥管理的備案制度。
- 版權與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制藥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制藥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 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制藥網”。違反上 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制藥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 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