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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藥品零售許可聽證制度,可防止權力濫用;可以在保證方便群眾購藥及用藥安全的同時,減少重復建設。我國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關于藥品經營許可實行許可聽證的制度,但是從有關條款中仍可發現類似或相應的制度設計,如《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其中的合理布局及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對于實行許可聽證或類似制度的法律設計。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款的規定,藥品經營許可作為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其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周圍的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行政相對人,以及廣大群眾的利益帶來影響。所以,對申請人提出的藥品經營許可申請,特別是“"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許可,或單位面積內人口較少且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多個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申請的許可,藥品監管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許可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款的規定,藥品經營許可作為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其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對周圍的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行政相對人,以及廣大群眾的利益帶來影響。所以,對申請人提出的藥品經營許可申請,特別是“"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許可,或單位面積內人口較少且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多個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申請的許可,藥品監管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許可聽證程序。